關于因果關系,下列說法正確的是?2019年客觀題) A.甲駕車不慎撞倒丙,丙昏迷在路中皮,甲駕車逃逸。幾分鐘后超速駕駛的乙來不及剎車,從兩身士壓過去。后丙死亡,但無法查明丙的死亡時間。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B.甲向乙的飲料中投毒,乙喝后出現(xiàn)中毒癥狀。仇人丙看到后決定將其殺死,乙因為無力反抗被丙殺死。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C甲充房東給租客群發(fā)短信,要家和智將房相錢到指定賬。 租客乙轉過房租后,將短信轉發(fā)給合租人丙。丙信以為真,便將房租轉到甲的指定賬戶。甲的行為與丙的財產(chǎn)損失有因果關系 D醫(yī)生甲以殺人的故意向病人乙注射超量的藥病人死。事后查明,因病人的特殊體質,即使當時注射正常藥劑也會致其死”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【答案】 ACD d選項涉及到被害人特殊體質。按照老師的講解:病人乙的體質不是過量藥劑之后產(chǎn)生的,是投藥之前就產(chǎn)生的了,所以不考慮介入因素是否異常來判斷是否中斷因果關系,而應該直接考慮過量的那部分藥劑有沒有發(fā)揮他的危害作用而導致乙死亡,很明顯是正常藥劑導致,所以和甲沒有因果關系,應該是故意殺人未遂。 那如果是甲開槍要打死路上一個不認識的人乙,但是沒有打到,只因為乙有心臟病,導致乙被嚇死了,那按照以上的推理,也應該只考慮開槍殺人的行為有沒有直接導致乙死亡,且結果必然發(fā)生在構成要件保護的范圍內,很明顯開槍應該是子彈打死乙,制造槍聲首先是正常的介入因素,因為開槍必然會產(chǎn)生聲音,但造出槍聲并不是危險行為,也并不被法律禁止,所以開槍的行為危險來源于子彈的殺傷力,而殺傷力沒有導致乙死亡,所以甲開槍與乙死亡沒有因果關系。如果這樣分析那乙的死亡就應該規(guī)則于意外事件,甲定故意殺人罪未遂 我的分析是否正確,如果錯誤請說出錯的點
提問時間:2022-10-12 12:49 刑法 #故意犯罪形態(tài)
刑法馬老師 答:
學員您好:因果關系錯誤和介入因素的辨析很困難。作為教學案例,我解釋一下其中的微妙差別:(1)打針案中,醫(yī)生的設想是用藥劑殺死對方,實際上也的確是藥劑作用于打針者,導致其死亡,也就是說因果關系并未發(fā)生錯誤,在此基礎上,才考慮介入因素的作用力——體質異常發(fā)揮了較大原因力,阻斷因果流。(2)開槍案中,首先要判斷的是因果關系是否錯誤。行為人設想的是子彈擊中對方,使其死亡,結果卻并非子彈導致對方死亡,而是槍聲嚇死了對方。此時因果關系發(fā)生錯誤,但因果關系錯誤不影響既遂。 總結起來就是:先判斷因果關系是否錯誤,若有錯誤,直接定既遂,若無錯誤,再判斷介入因素是否異常及其作用力。
2022-10-17 09:11
178****3377 追問:
你這個回答太精辟了!感謝! 我還有一個問題就是,因果關系錯誤中我們討論既遂未遂的問題。 事實認識錯誤那個板塊中我們討論這些的目的是什么呢?
2022-10-14 08:56
刑法馬老師 答:
學員您好:事實認識錯誤的理論目的:(1)和因果關系錯誤一樣,考慮結果是否要歸屬于行為人(既未遂問題),例如對象錯誤中在鬧市區(qū)射擊雕像;(2)犯罪是否成立(罪與非罪問題),例如在野外故意殺人時錯將雕像當成人;(3)準確評價問題,例如欲拐賣兒童但誤將成年人拐賣,可能需要包容評價為非法拘禁罪。 總的來說就是既未遂、犯罪成立、犯罪準確評價,目的較多,都是為了罪責刑相適應。
2022-10-17 09:11